教培机构关店前还在鼓动家长交费

专家:教培机构此类行为或涉诈骗罪

本报记者 陈磊

近日,知名连锁早教机构金宝贝在江苏省南京市的3家门店同时关闭。值得注意的是,这3家门店闭店之前,不少家长刚购买了课程。

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去年以来,金宝贝早教机构在全国的多家门店关闭,同样存在门店关闭前仍在鼓动家长预付费购买课程或续费的现象。《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不只是金宝贝早教机构,还有其他教培机构的门店也存在类似现象。

对此,受访专家认为,实践中发生的家长预付费购买课程后因门店关闭而难以退还的事件时有发生。教培机构在自身面临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大概率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培训合同且在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自身风险的情况下,如果以“价格大额减免”“赠送大量课程”等超出正常经营范畴的方式鼓动消费者交费预购课程及其他服务,且在关店后拒不退费或一走了之,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消费者财物的目的,涉嫌诈骗犯罪。

关店前催家长报课

交钱容易退钱却难

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王云(化名)女士没有想到,自己给宝宝报名的知名早教机构金宝贝会突然关闭门店,而剩下价值10523元的课时,既不能接着上,也难以退费。

为了让宝宝接受优质的早期教育,王云经过挑选,在家附近的金宝贝回龙观门店购买了1万多元的会员课程。今年1月,一同上课的一位家长告诉她,金宝贝回龙观门店关闭了。她赶紧赶到门店,发现门店确实锁门了。

根据门店所在商场贴出的告示,王云才知道,门店欠交租金。让她庆幸的是,门店还有工作人员在商场地下室接待家长。她希望门店能全额退款,但对方称不能保证退款,更不能保证什么时间能退款,还建议转店,即去其他门店上课。

考虑到全额退款没有保障,王云接受了转店方案。经过一番操作,她的课时在3月底终于转到新的门店,但门店的要求让她难以接受——要求孩子在今年4月底之前把课时上完。这对王云来说并不现实,因为她不可能每个周末都带着孩子坐车到20多公里外的早教机构上课。

她再次要求全额退款,但已经联系不上回龙观门店的工作人员。

在金宝贝刚购买课程就遭遇门店关闭的家长不在少数。和王云在同一门店买课的一位家长,在2023年12月31日交了12120元购买回龙观门店的课程,一节课没上,今年1月就遇到门店关闭。该家长认为,这“严重欺骗消费者”。

这样的事情屡屡出现在金宝贝各地门店。

据报道,江苏省南京市3家金宝贝门店同时关闭,在关店前不久,一些门店仍在推销课程、鼓励续课。幼儿家长苏女士反映称,她今年3月9日购买课程成为金宝贝的会员,3月19日门店关闭。

广东省深圳市一位家长在当地某金宝贝门店闭店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前一天还在卖课促销,第二天晚上就被通知要闭店。2023年底刚交了近4万元学费,只上了几节课。”

同时,有类似情形的早教机构也不只是金宝贝的个别门店。

2023年8月,北京市民孙晓阳(化名)的女儿所上的某连锁芭蕾舞机构门店工作人员在家长社交群发信息称,由于公司拖欠老师及员工工资,校区无法运转,将闭店关门。此时,她女儿刚上了10节芭蕾舞课程。就在闭店前不久,在这家机构北京某门店工作人员的推销下,孙晓阳花1万多元购买了芭蕾舞大额课程包。

这家机构随后发表声明承认,关于闭店原因,是受疫情影响,运营成本及管理成本相对高筑,引发现金流持续亏损,“运营异常艰难”。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近年来,有不少教培机构存在门店在关闭前鼓动家长预付费买课或续课现象,消费者交钱容易退钱却难。

对于购买课程就遭遇门店关闭的现象,有家长认为,成规模的教培机构的门店,即使因为运营出现问题而关门停业,也不可能是仓促作出的决定,他们关闭门店前鼓动家长报课、续课,无异于把家长当成“韭菜”进行收割。

隐瞒事实鼓动交费

可推定为骗取钱财

对于教培机构门店关闭前以大幅度优惠等方式鼓动消费者通过预付费方式交费或续费,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涉嫌犯罪。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周详看来,预付费是教育培训行业采用的一种常见的经营行为,这种现象的风险就在于消费者并不能了解培训机构本身的经营和资金状况,所以存在不能退费的风险,使消费者预先支付部分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教培机构单纯地通过各种促销鼓动消费者交费,并不能确定存在主观恶意,但如果机构在经营不善的情形下如此操作,就可能存在欺诈的嫌疑,特别是在明知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仍然鼓动续费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告诉记者,教培机构的前述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成立,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王剑波分析认为,在教培机构自身面临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时,大概率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培训合同,在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自身风险的情况下,如果教培机构以“价格大额减免”“赠送大量课程”等超出正常经营范畴的方式,鼓动消费者交费预购课程及其他服务,且在门店关闭后拒不退费或一走了之,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消费者财物的目的。

“有的教培机构可能会说,消费者并没有主动询问门店的经营情况,自己并没有‘欺骗’消费者。实际上,欺骗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通过明示的举动欺骗,也可以是通过默示的举动欺骗。教培机构只要不作为、不主动告知消费者自身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单纯地维持消费者已有的认识错误便属于欺骗,可认定其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骗取钱财的客观特征。”王剑波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张志钢认为,客户预先充值或先行交费购买教培服务,实质上是与教培经营者签订了服务合同,这种以大幅度优惠方式快速获得交费或续费的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罪名,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应优先适用,如果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也可以考虑适用诈骗罪。司法实践中,按照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2万元以上的,即达到入罪门槛。

张志钢说,在此类纠纷中,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也不宜将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经济纠纷作为犯罪来处理,因为确有因经营不善而被迫闭店的情形,如果门店经营者承认债务且许诺延期支付,应按民事经济纠纷处理。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政策法律与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认为,如果由于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存在公司人员非法宣传、收取大额学费后随即进行转移,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挪用预付学费款项的情形,则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对于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形式非法占有、使用家长所交纳预付学费的,应当责令其退还相关费用。”蔡海龙说。

完善收费监管制度

资金进入监管账户

在受访专家看来,问题的核心是预付费,解决问题的主要出路则在于完善预收费监管制度,以保护预付费的消费者。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解释,所谓预付式消费,通常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资金,然后按次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对于经营者来讲,通过预付费融通了资金、锁定了客源;对于消费者来说,则获得一定实惠,降低了消费成本。

实践中,校外培训机构普遍采用先付费后服务的消费模式,“双减”以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倒闭导致消费者报课费用无法退回,更有甚者“卷钱跑路”。“双减”以来,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一些地方也出台相关规定。

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对预付费消费模式的合同订立、违约处理等作出相应规定。

蔡海龙认为,相比于政策法规,当前比较薄弱的环节是行政执法。一些地方未能将培训机构全面纳入监管平台,一些地方对培训机构的不合理收费没有进行有效监管,还有一些地方对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没有落到实处,特别是对培训机构提取资金的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从司法的角度上来说,还存在对相关涉事教培机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诉讼成本高和执行难等问题,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

陈音江介绍,其实目前各地已经出台相关规定,比如像教育培训类的收费,一次性收费不能超过3个月,课时不能超过60个等,但规定落实得并不好。“要把这种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需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经营者存在的经营风险,马上督促整改;要建立一种预付费安全保障机制,将资金放在银行托管账号上,不能让经营风险都由消费者承担。”

周详认为,普通的消费者并不能够直接判断商业经营风险,因此需要通过预防来解决。一方面,家长要理性消费,在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支付相应的费用,尽量减少预付费对家庭经济产生的压力;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需要通过分析相关投诉或其他信息反映出来的机构经营状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蔡海龙呼吁,接下来要加强和改进对培训机构收费和退费的监督。一方面要实现监管平台对培训机构的全面覆盖,另一方面要增加培训机构收费管理的频次密度,确保收费全部进入监管账户。为强化对资金的监管,可以适度提高监管资金比例,严格资金提取的规范程序,依法追究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在蔡海龙看来,还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公示对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对培训机构“跑路”查无下落的,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将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置于整个社会的有效监督中。此外,还应强化对涉事教培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以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等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音江建议,要扎紧预付费消费模式“法治篱笆”,特别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建立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我国亟待在广泛调研预付式消费实践和汲取有关部门或地方立法的基础上,针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国家层面专项立法,或通过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卡单位资格、发卡方式、发卡数量和金额、资金监管等内容,为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还要依法确定由谁来管,明确商务、市场监管等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压实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责任。同时要结合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体系,多部门协调配合,使预付式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监管。”陈音江说。

陈音江认为,要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资金安全保障机制,通过银行资金存管、商业保险以及第三方担保等方式确保消费者预交资金安全。此外,在明确消费凭证发行主体的合法地位之后,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采取预付费交易的经营者进行合理科学的限制,从而将不法商家排除在外,保障预付费交易的健康有序,比如,应规定发行主体必须备案,否则无法取得预付式消费卡发行的合法地位。(法治日报)